从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今年(2021年)内的年终奖收入仍可以单独计税。
有些朋友问,2021年考核的年终奖,公司2022年2月才实际发放,那这个年终奖属于职工2021年的收入吗?
如果这笔年终奖我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税,那么2022年对2021年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的时候,我是否需要考虑这笔收入?
如果这笔年终奖我想单独计税,是否还能办到?
在这里小编给大家统一解释一下!
一、个税款所属期以实际发放时间来判定
尽管是2022年2月才发放的2021年的年终奖,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口径,税款所属期是2022年2月,2022年3月进行申报。税款所属期是2022年,所以这笔收入是计入2022年的。
那么问题就很清楚了,2022年汇算自然不会含这笔,如果3年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不延续(2019-2021),那么这笔2022年才发的年终奖也就无法单独计税了。
这个税款所属期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实际发放时间来判定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
二、工资薪金必知的四个时间点
纳税人工资薪金主要有四个主要关键时间点:工资薪金所属时间、工资薪金所得时间(税款所属期)、个税代扣(应税)时间、个税代缴(申报)时间,我们对四个时间点理解清楚,就可以轻松明白上面的问题。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小王2021年8月份在该企业就业,通过当月的工作,应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企业8月份应付给张某5000元薪水的所属时间就是2021年8月份。8月公司会计就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员工小王9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8月份工资;则小王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间为9月。而工资薪金支付的当月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个税。比如9月实际发了8月的工资,那么这里税款所属期就是9月。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小王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9月份支付小王8月份工资,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次月15号前。上述案例中,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回到文章开头的关键点,大家就认准发放期间,也就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期间,这个期间等于工资实际发放期间等于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间等于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