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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