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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送礼,务必关注8个跟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涉税问题!

来源:智星会计 浏览量:545 发布日期:2022-09-06 09: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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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一

中秋节马上到了,我们公司给每个客户准备了一份中秋礼品,请问是否需要征收个税?

答复:

中秋给客户赠送礼品,属于无偿赠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假设中秋节给每个客户价值1万元的礼品,如何计算代扣的个税?是否允许减除扣除项目?

答复:

偶然所得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买价1万元的礼品20%的个税就是2000元。

问题三

假设中秋节给每个客户赠送的礼品是企业自己生产的,请问是按照成本价还是市场售价来计算代扣的个税?

答复:

市场售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问题四

中秋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税,有相关文件作为政策依据吗?

答复:

有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五

刚刚政策中提到: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是什么意思?

答复:

比如7折优惠券,属于政策规定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

无偿赠送礼品需要缴纳个税,谁是个税的纳税人、谁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答复:

收到礼品的客户是个税的纳税人、赠送礼品的企业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问题七

给客户扣缴个税的时候,是否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

答复:

若是已在税务机关开通汇总申报,则汇总申报无需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若是选择明细申报,则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

问题八

若是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税务局会对企业罚款吗?

答复: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是纳税人进行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并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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