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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丨财务部的故事: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来源:智星会计 浏览量:380 发布日期:2023-03-02 0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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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总,你快过来看,我们上个月通过公益组织给贫困地区捐的那批电视,他们发来了照片,现在已经用上啦!

太好了,那我就放心了。哎,小孙,考考你,你知道我们捐的这些电视要缴多少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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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难不倒我,我们捐的这批扶贫物资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呦,进步不小啊,是不是这几天偷偷用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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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啊,都是在这里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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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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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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