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企业零申报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评级有影响吗? 答: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复评表在哪里下载?
答: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下载《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中,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怎么查询和开具?
答:可以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具体操作流程为“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结果信息查询”--“纳税信用结果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对于A级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共查询--纳税人信用信息查询。
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后,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历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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