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将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 《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