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印花税法实施已经满一周年。笔者发现,在过去一年里,部分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现误区。特别是在分期投入注册资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可能出现错误选择税目的情况。
分期投入注册资本,须分期缴纳印花税
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大多分期投入,进而涉及印花税缴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以笔者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例,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同时,印花税法第十六条明确,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A公司2022年2月注册,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章程明确,2022年3月,股东投入第一期注册资本500万元;2022年10月,股东投入第二期资本金1000万元;2023年12月,股东投入第三期资本金500万元。针对分期投入资本金业务,A公司财务人员仅于2022年11月申报缴纳印花税3750元。按照政策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由于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实施,对纳税人而言适用政策规定就有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发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按照“营业账簿”税目下的资金账簿贴花,一般按次或按月计算缴纳印花税;发生在2022年7月1日及以后的,按照“营业账簿”税目,按次或按年计算缴纳印花税。
基于此,第一期注册资本金于2022年3月投入,根据当时有效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政策规定,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当时有效),对企业减半征收印花税,即A公司应于2022年4月,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000×0.05%×50%=1250(元);第二期注册资本金于2022年10月投入,A公司财务人员应该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在2023年1月15日前,按照“营业账簿”税目,适用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税率,缴纳印花税10000000×0.025%=2500(元);第三期注册资本金计划于2023年12月投入,应在2024年1月15日前申报缴纳印花税5000000×0.025%=1250(元)。
笔者提醒,2022年7月1日以后,适用“营业账簿”税目的新注册开办企业,按照股东会决议依次投入注册资本金时,按照“实收资本”科目增加金额,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持续经营中的企业,因公司章程要求转增实收资本、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导致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须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实务操作中,有部分个体工商户错误申报此税目印花税。
例如,2022年8月,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B汽车修配厂,从个人处购进一辆二手汽车,不含税价款2万元;购买一间150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经营,不含税价款149万元。2022年9月,B汽车修配厂兼职财务人员,将两项业务合并,一次性按照“买卖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453元。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税目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由于购进二手汽车为动产买卖,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购进商品房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90000×0.05%=745(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适用“技术合同”税目
一些企业接受专利权许可使用时,签订《X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财务人员基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印花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属于技术许可合同,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依据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只有专利权持有人将该项专利权转让给公司时,才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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