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板能否用自己名下的汽车出资入股,实现注册资金实缴到位?税呢? 答复 汽车出资入股,属于非货币性出资,是允许的。汽车出资入股,可以看作2笔业务,一笔是销售、一笔是投资。 1、增值税问题。 老板名下汽车不管是销售还是投资,都是没有增值税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个税问题。 (1)老板名下汽车,只要是出资入股的评估价格不超过购买原值,个税=(卖价-原值)*20%,就没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老板名下汽车,若是出资入股的评估价格超过购买原值了,按照财税〔2015〕41号规定对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1)老板名下汽车,销售的过程由于属于个人买卖动产,不征收买卖合同的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2)老板名下汽车,投资的过程,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印花税。 参考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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