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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取消!停止缴纳!税局刚刚宣布!

来源:智星会计 浏览量:155 发布日期:2024-04-24 08: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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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年加计抵减政策

部分到期!


一、已经到期的加计抵减政策



目前该政策已经到期,尚未发布延期政策,以前享受该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24年已经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仍在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


02


2024年

纳税人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以先进制造业企业为例:


2023年9月,梅松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税率13%,销项税130万。当期取得进项合计104.2万,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104万;普通发票(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抵扣0.2万。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因此梅松公司加计抵减的发生额=当期进项税*5%=104.2*5%=5.21万。


梅松公司2023年9月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130-104.2=25.8万,


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5.21,


所以最后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5.8-5.21=20.59万。


账务处理:


1、销项部分


借:银行存款 113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


2、进项部分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806.66万(按进项税税率倒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2万

      贷:银行存款 910.86万


由于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3、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5.8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8万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致,能对上的。


4、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21

     贷:其他收益 5.21

(注意:如果企业没有适用最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5、支付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59万

     贷:银行存款 20.59万


申报表填写:


填写附表1


填写附表2


填写附表4


这个表才是关键,是加计抵减需要填写的地方。也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的一张表格。




03


已经享受了加计抵减

如何更正申报?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左边“常用功能—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或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进入后点击“更正申报”,选择报表各种类后点击“查询”,选择需要更正的申报表数据,点击“更正申报”。



进入更正界面后,点击“数据初始化”-“修改”,填写更正内容后保存,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最后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此时已经完成更正申报。



如果更正后产生需要补缴税款的,点击“缴款”,可以进行更正后应缴税款进行补交。


注意:此时若过了申报期更正报表后产生补缴税款,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


04


收藏!

一文区分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


一、加计抵减


(一)政策内容


加计抵减涉及到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加计抵扣


(一)政策内容

加计抵扣涉及到的是增值税。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二)计算方法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三、加计扣除


(一)政策内容

加计扣除涉及到的是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是指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部分费用。目前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有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基础研究支出。

(二)计算方法

1.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基础研究支出: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3.残疾人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来源:梅松讲税、会计家、财税第一讲堂。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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