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我公司由于账户原因不能对公付款了,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税务上允许吗? 答复 只要是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出现的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税务上允许的,不会影响增值税抵扣。建议签订好委托三方付款或抵账的协议。 参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参考二: 答复时间 2021-03-24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提及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收款单位。营改增项目建议参照该份文件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参考三: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问题内容: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请问“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付款方还是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方?”,此文件是否适用仅适用于货物、劳务,不适用营改增项目,比如:餐饮服务业。
来源:财税解读、郝老师说会计。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公司名称: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5866695138(田)
传真:89605251
QQ:382928067
QQ:1366099192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D座1805
网址:http://www.zhixing2010.com
监督电话:15168851718(张)
企业理念:专业专注 省钱省心
企业宗旨:以一己之长 成万家之业
山东智星代理记账有限公司